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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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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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預字第114000685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各機關預算運用應與行政目的相符,避免濫用公款損害機關聲譽情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7日廉政字第11307025220號函辦理。 |
二、 | 近期媒體報導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機關運用公務或基金預算時,存有採購內容與公務目的不符,將預算挪作私人用途或辦理與行政職責無關活動,違反預算使用規定情事。 |
三、 | 請各機關本於依法行政職責,強化機關預算使用之規範及程序,如政府採購法與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落實採購項目與預算用途目的相符,機關辦理活動亦應與達成行政目的具正當合理關連,並注意社會之觀感,確保預算使用上之合法正當,維護機關之公信力與形象。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除外)、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