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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王藝蓉 電話:03-8227171轉分機302.303 電子信箱:startpace@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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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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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40233377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376550000A_114023337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233377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233377_ATTACH3.pdf) |
| 主旨: | 有關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603號書函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 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 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 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 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 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 前提出。 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受僱者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 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 二、 | 檢附勞動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