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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歐致善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001006@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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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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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50048764C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
| 主旨: | 請督促機關(單位)內同仁於本年底前完成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辦理。 |
| 二、 | 本案訓練種類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
| (一)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2小時):各機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 (二) | 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至少2小時):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
| (三) | 安全衛生勤前教育訓練(至少2小時):各機關執行危險職務公務人員。 |
| 三、 | 有關「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均已包含於本府115年度數位學習組裝課程中,請督促同仁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課程,115年7月31日以前修畢組裝課程者,並核予嘉獎2次。 |
| 四、 | 有關「安全衛生勤前教育訓練」,請本縣警察局及消防局,依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第7點規定:「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者,各機關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相應之勤前教育訓練,並應依實際需要規劃安排訓練模式、課程與時數,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增進安全防護、辨識危害、危機處理、急救等知能,並告知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