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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依說明督導所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列管機制並列入考核評鑑項目,請查照。
| 主旨: | 重申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依說明督導所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列管機制並列入考核評鑑項目,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1463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規定略以:「(第1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
| 三、 | 承前,教育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作業。 |
| 四、 | 為維護校園安全,落實法規規定,防堵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之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服務。學校應透過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於人員聘用前或在職期間定期查詢核對人員是否有前揭情事,以確保學生權益,爰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
| (二) | 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
| (三) | 另,學校聘任之社團教師,屬性平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及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學校亦應落實旨揭規定辦理查詢。 |
| 五、 | 另請恪遵教育部11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2190號 書函說明四,學校於新增使用者帳號供同仁辦理查詢或通 報不適任人員資料,務請確認所設定帳號權限確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並詳實填列個別使用者之各項資料。 嗣後職務異動時應主動辦理交接,重新申請接任人員帳號 並停用原承辦人員帳號,嚴禁帳號共用或沿用。各校運用本系統辦理查詢作業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