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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109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並公布評鑑結果,供貴校作為租用遊覽車之參考,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30日臺教社(二)字第1100151297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109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將受評業者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各等第意涵說明如下: |
| (一) | 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科技化專業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 |
| (二) | 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科技化專業管理作為。 |
| (三) | 乙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 |
| (四) | 不列等:係指業者於評鑑期間曾有肇事或違規紀錄,致未符對外推薦之基本要求,尚由監理機關輔導改善中。 |
| 四、 | 為鼓勵及引導業者建立營運安全品牌形象,請協助轉知各學校參考評鑑成績選擇承租遊覽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