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再行選填:
一、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教職員自 106 年 8 月 11 日
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
式 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學校存查。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 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學校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
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選擇按月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
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暫予停止繳付退
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
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 106 年 8 月 10 日以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且有 106 年 8 月 11 日
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教職員姓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留 職 停 薪
起 訖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繼續 □ 停止
(簽名或蓋章)
服務機關(構)學校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