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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2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68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 二、 | 行政院前以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旨揭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配合教育部訂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裁判費支給事項自112年3月2日起即應依該表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