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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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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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030829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1140030829_ATTACH1.pdf 1140030829_ATTACH2.pdf 1140030829_ATTACH3.odt 1140030829_ATTACH4.pdf) |
主旨: | 為辦理114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本(114)年3月7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審議,無則免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辦理。 |
二、 | 茲以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應遴薦本府最優公務人員,爰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及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合併辦理,就各機關遴薦人員擇最優2名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先予敘明。 |
三、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上開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且未具有第4點消極資格規定情形者。 |
2、 | 上開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府外,並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
(二) | 遴選原則: |
1、 | 有關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遴薦作業應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各機關、學校如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僅得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不得經本府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2、 | 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如遴薦人員僅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明。 |
3、 | 請各機關於遴薦人選時,併請覈實查明被遴薦人員最近3年(考評期間)是否涉及霸凌經有關機關調查中或成立,如有上開情形之一者,請勿薦送;如經調查不成立,請於遴薦表「查證情形」欄位填列事件緣由及處理結果。。 |
4、 | 為因應人口結構少子化趨勢,「育嬰留職停薪者」不以連續在職為要件,如因育嬰留職停薪致遴薦前3年有於年中辦理另予考績或無考績時,請於遴薦表該年度欄填列。 |
四、 | 選拔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擇最優2名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五、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2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3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 |
六、 | 檢附「114年花蓮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亦可至網址:https://lurl.cc/j76kLT下載)1份,請確依規定填寫。 |
七、 | 遴薦表113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
八、 |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