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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5-02-27 | 點閱數: 1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3993@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4003786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銓敘部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轉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4年2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書函辦理。
二、 依據銓敘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發現,違反禁止經商規定人數明顯減少,顯見查核平台確有正面成效。惟按人員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規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一) 加強宣導服務法規:
請各機關在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並持續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訓練講習加強宣導,使其均能瞭解並遵守規定。
(二) 切實辦理查核作業
各機關於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請其確實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提醒其詳讀填表提示與各項目之注意及說明事項,倘對相關規定未盡明瞭,應向人事單位詢問後,再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以避免因未諳法令而有違反服務法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情事;此外,亦應要求現職約聘(僱)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或異動時據實填寫調查表,以持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 建立配套課責機制
由於約聘(僱)人員係以契約方式進用,爰建議各機關於聘僱契約內明定,是類人員應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及違反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課責機制。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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