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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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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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03786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銓敘部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轉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2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書函辦理。 |
二、 | 依據銓敘部查核平台的歷年查核結果發現,違反禁止經商規定人數明顯減少,顯見查核平台確有正面成效。惟按人員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規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減少違法經商之情形,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
(一) | 加強宣導服務法規: |
請各機關在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並持續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訓練講習加強宣導,使其均能瞭解並遵守規定。 |
(二) | 切實辦理查核作業 |
各機關於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請其確實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提醒其詳讀填表提示與各項目之注意及說明事項,倘對相關規定未盡明瞭,應向人事單位詢問後,再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以避免因未諳法令而有違反服務法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情事;此外,亦應要求現職約聘(僱)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或異動時據實填寫調查表,以持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
(三) | 建立配套課責機制 |
由於約聘(僱)人員係以契約方式進用,爰建議各機關於聘僱契約內明定,是類人員應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及違反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課責機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