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謝知玹 電話:03-8227171分機305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pn6485@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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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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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112150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40112150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112150_ATTACH2.odt、376550000A_1140112150_ATTACH3.odt) | 
| 主旨: | 為參加銓敘部「114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請推薦優秀公務人員或團體,並於114年6月25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府彙整(無則免報),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6月5日部管二字第1145834197號函辦理。 |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114)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 (一) |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含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個人或團體成員符合第1款任職年資及服務成績條件,且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第2款各目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 (二) |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或團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1、獲選名單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按:自109年11月1日起)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確定後至表揚前有上開情形,亦同;2、最近5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另依第12條第2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 (三) | 另依激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 三、 | 遴薦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 
| (一) | 個人組部分:各機關提報1名參選人為限,請確實審核參選人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並審酌具體事蹟之貢獻度、官等、職務、性別等,擇優舉賢。 | 
| (二) | 團體組部分: | 
| 1、 | 各機關以提報1組為限、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團體成員不含教育人員、約用人員、政務、退休、離職人員),並宜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或同時為2個團體組之參選成員)之情形;機關推薦之參選團體名稱,以不超過25字為原則,並冠以機關全稱、簡稱,或易於區辨機關之名稱。 | 
| 2、 | 依激勵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團體得由跨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 | 
| (三) | 參選表件部分: | 
| 1、 | 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1)、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2)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以8頁為限,團體組以12頁為限,並均請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並得檢附1件以上影音佐證資料(MP4格式,影片長度至多8分鐘)。 | 
| 2、 | 「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 | 
| 3、 | 「具體事蹟」欄位,請具體說明事蹟之貢獻性、挑戰性及創新性,如可說明與SDGs(永續發展目標)及韌性之關聯性更佳;參選個人之優良事蹟如非由個人獨立完成,請說明其特殊功績或具體事蹟之高貢獻程度;參選團體之優良事蹟如屬跨機關合作成果,請敘明組成、分工及合作情形,及貢獻程度。 | 
| 四、 | 得獎者名單確定前,參選人員或團體成員如有職務異動,應即通知本府;如已離職、退休,或發現有涉嫌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如:性騷擾、跟蹤騷擾、酒駕、毒駕、職場霸凌)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遴薦或修正團體成員名單。請各機關審慎查核遴薦人員、團體成員之資績條件、具體事蹟真實性及其確無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 | 
| 五、 | 遴薦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經 本府彙整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14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 
| 六、 | 請將前開遴薦人員或團體之具體事蹟簡介表(Word檔及PDF檔),併同相關書面佐證資料(PDF檔)及影音資料(MP4檔)壓縮加密後,於114年6月25日(星期三)前報送本府,電子檔另寄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pn6485@hl.gov.tw,密碼請設定為函報公文之發文字號末4碼,壓縮後超過60MB,請提供檔案連結)彙辦。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