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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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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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查字第11401628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11140717法務部函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附件2花蓮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受理揭弊單位人員彙整表、附件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弊案範圍、附件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獎金給獎範本、附件5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 (376550000A_1140162854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162854_ATTACH2.ods、376550000A_1140162854_ATTACH3.pdf、376550000A_1140162854_ATTACH4.pdf、376550000A_1140162854_ATTACH5.ods) |
主旨: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本(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政風處114年8月12日簽准事項暨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如附件1)。 |
二、 | 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法務部請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促進本法執行順暢: |
(一) | 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3項規定,公部門之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另於114年9月8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政風處承辦人(hugh449@hl.gov.tw)彙整(如附件2)。 |
(二) | 落實揭弊通知作業: |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 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
(三) | 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
(四) | 增修揭弊獎金規範: |
本法第18條規定,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各機關業管之自治條例,如係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5至8目所列之中央主管法規授權訂定者(如附件2),請通盤檢視相關給獎基準及發放規定,如與本法規定未符,請儘速修訂並函送法務部備查,俾維護揭弊者申請獎金權益。另檢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獎金給獎範本」供參(如附件3)。 |
(五) | 執行成效統計作業: |
法務部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爰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受指定單位或人員於每年5月20日及11月20日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如附件4)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政風處承辦人彙整函送。 |
三、 | 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置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供參考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