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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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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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238393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376550000A_1140238393_ATTACH1.pdf) |
| 主旨: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三、 |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 (二) |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 (三) |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