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工作事項,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15277號函辦理。 |
| 二、 | 為提升學校目睹家暴兒少之處遇知能,請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規定略以,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
| 三、 | 次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7日修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第9點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轉知目睹兒少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