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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書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簡立人 電話:03-8222944 電子信箱:hugh449@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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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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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
| 發文字號: | 府政查字第115013680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法務部來函、法務部令、裁罰基準總說明、裁罰基準、裁罰基準附表 (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2.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3.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4.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5.pdf) |
| 主旨: | 檢送法務部令頒「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附件1)。 |
| 二、 | 法務部為配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之推行,落實裁罰之公平性與客觀性,特訂定旨揭裁罰基準,該基準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7日發布,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附件2)。 |
| 三、 | 請貴機關(單位)瞭解本法最新規範,並於執行本法相關案件時,確保符合依法行政及適法性要求。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