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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東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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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6-07-17 | 點閱數: 22
花蓮縣政府 書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簡立人
電話:03-8222944
電子信箱:hugh44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政查字第115013680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法務部來函、法務部令、裁罰基準總說明、裁罰基準、裁罰基準附表 (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2.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3.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4.pdf、376550000A_1150136802_ATTACH5.pdf)

 

主旨: 檢送法務部令頒「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附件1)。
二、 法務部為配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之推行,落實裁罰之公平性與客觀性,特訂定旨揭裁罰基準,該基準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7日發布,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附件2)。
三、 請貴機關(單位)瞭解本法最新規範,並於執行本法相關案件時,確保符合依法行政及適法性要求。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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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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