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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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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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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20281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376550000A_1150202812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202812_ATTACH2.odt) |
| 主旨: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7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2910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2910D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王科員,電話:(02)7736-5891。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