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 號 傳 真:(02)3356-7554 聯 絡 人:張家瑜 (02)33567327 電子郵件:homefish@dgba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預字第11001006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機關人員赴國外出差,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 稱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影響,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處理 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說明: 一、因公出差所衍生COVID-19核酸檢驗費用得簽奉機關首長同 意後,檢附原始單據併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 點規定之手續費報支;至配合國外防疫規定實施強制隔離 所需相關費用,因屬出差行程範圍,自得依「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生活費。
二、出差行程結束後,自機場至居家檢疫地點交通費得簽奉機 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至未 能於原住所進行居家檢疫者,每日檢疫隔離費用按職務等 級區分,特任級人員及簡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上限分別為 2,800元及2,400元,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 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
三、上開處理原則訂定前,已依「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