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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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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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000619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圖示 (376550000A_1100061903_ATTACH1.jpg) |
主旨: | 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執行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辦理。 |
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先予敘明。 |
三、 | 惟查本縣仍有部分機關(學校)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請參考本府政風處所設置之專區,如附件);此外,建請機關(學校)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
四、 | 另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請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視,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